2024年第四季度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曝光
来源:茂名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3-20

  为持续加强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作用,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纵深开展。今年来,我局持续加大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说法,进一步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案例一:茂名市某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流向登记制度、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销售烟花爆竹、违反相关标准储存烟花爆竹、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行政处罚案

  2024年7月26日,茂名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有关问题线索,对茂名市某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存在:1.未严格执行流向登记制度;2.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销售烟花爆竹;3.违反相关标准储存烟花爆竹;4.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4项问题。对此,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5号)第三十二条第六项、第三十二条第十项、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茂名市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上述四项违法行为进行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了人民币1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茂名市某矿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作业的行政处罚案

  2024年9 月4 日,根据群众举报,茂名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信宜市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2项问题。对此,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违反了《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茂名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一案双罚”,分别作出人民币9.5万元和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茂名市茂南区某修理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案

  2024年10月9日,茂名市茂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茂名市茂南区某修理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修理部的员工赖某某未取得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接作业。对此,执法人员依法对该修理部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修理部的员工赖某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接作业。该修理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茂名市茂南区应急管理局责令该修理部限期改正,并对该修理部作出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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