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废止依据和必要性
《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茂府规〔2020〕6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0年4月21日印发并实施,对促进我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管理体制改革起到了重要作用。《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粤政数〔2023〕2号)(以下简称《省暂行办法》)于2023年1月6日印发,2月10日执行,内容涵盖《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茂府规〔2020〕6号)(以下简称《办法》),且在处理公共资源交易中违法违规不良行为、选择电子服务系统公布交易信息、档案归档等方面的规定更加明确、更具有操作性。在上位法对相关事项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结合我市实际评估后,决定废止《办法》。
二、具体评估情况
我市组织专家论证会,从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方面对废止《办法》进行了论证和评估,认为《省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有利于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能有效指导我市构建以数字政府为支撑的公共资源交易“一张网”,实现公共资源交易数据信息互联共享,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行为,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提升公共资源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废止《办法》对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没有产生不利影响。
(一)废止《办法》符合法律规定。通过《办法》的总则、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交易平台的运行管理、交易平台服务管理、交易监督管理、责任追究与《省暂行办法》的总则、组织管理、平台建设运行与服务管理、数据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的内容对比,《办法》的主要内容已被《省暂行办法》涵盖。在上位法对相关事项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废止《办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年修正)第八十二条第五款:“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的要求。
(二)《省暂行办法》更具备操作性。一是公共资源交易中违法违规不良行为处理方面,《省暂行办法》对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在提供公共资源交易见证服务中对违法违规不良行为处理进行了细化,增加了与行业主管部门的联动机制,更具备可操作性;二是选择电子服务系统公布交易信息的方面,《省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中的“鼓励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通过省电子服务系统公开合同信息、履约信息等”的规定更明确;三是档案归档方面,《省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中关于“鼓励采用电子档案”的操作更符合经济社会发展。
(三)贯彻落实《省暂行办法》情况。根据《研究落实<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工作会议纪要》(〔2023〕83号)的要求,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梳理出落实《省暂行办法》的导向性要求,并分段列出具体要求,进一步细化《任务分工表》工作任务和解决措施,参照省的形式,于2023年5月17日印发了《转发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13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茂政数字〔2023〕6号)。目前,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已根据《省暂行办法》要求开展。
三、后续管理工作
5月17日,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联合市发展改革局等部门转发《省暂行办法》,并提出4点贯彻落实意见,为做好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与服务管理,严格执行“应进必进”,推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实现交易数据的统一汇聚,提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