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我市对《茂名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茂府规〔2020〕2号)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办法》共九章三十条,现将修订后的《办法》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自2022年以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和制度已发生了许多变化,国家和省先后出台了《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等系列政策文件促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为进一步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保障优抚对象待遇,结合我市《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茂府规〔2020〕2号)有效期至2025年3月3日的实际,经评估需修改完善。
二、修订依据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3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4部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9号)、《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粤退役军人规〔2024〕2号)等政策文件。
三、新办法修订后受惠优抚对象
新办法修订后将惠及我市1.7万多名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残疾退役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含烈士老年子女)、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和“五老”人员等优抚对象。
四、主要修订内容
(一)修改保障对象范围。原范围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和“五老”人员。修改为:残疾退役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含烈士老年子女)、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和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党员、老苏区干部等“五老”人员,增加“烈士老年子女”类别。
(二)提高残疾退役军人个人自付费用补助标准。原《茂名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第七条 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残疾军人因病住院个人自付费用(不包括自费费用及起付标准费用,下同)给予适当补助。符合《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项目目录》规定的,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在1000元以内部分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补助80%,五、六级残疾军人补助70%;1000元至5000元之间的部分,一至四级残疾军人补助95%,五、六级残疾军人补助90%;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一至六级残疾军人补助100%。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因病住院个人自付费用补助35%。修改为: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病保险的残疾退役军人因病住院治疗的,个人自付费用(不包括自费费用及起付标准费用,下同)给予适当补助。符合《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规定的,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补助100%,七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补助50%。
(三)新增保障残疾退役军人医疗待遇内容。根据《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新增第八条保障残疾退役军人医疗待遇内容。
(四)提高其他优抚对象个人自付费用补助标准。原《茂名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第十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其他优抚对象因病住院,符合《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项目目录》规定的,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或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部分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补助35%;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涉核退役人员补助15%。修改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其他优抚对象因病住院,符合《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规定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对个人自付费用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适当补助。其中,烈士遗属(含烈士老年子女)、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补助50%;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补助30%。